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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治安重点工作专项行动】解决问题莫冲动,放火威胁要不得
时间:2023-12-13  作者:欧阳欧  新闻来源:  【字号: | |


近日,铜仁市万山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姚某被万山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以放火罪判处姚某有期徒刑10个月。

案情回顾:

被告人姚某与合股人因托育中心经营问题发生矛盾。202383019时许,被告人姚某用事先购买的汽油泼洒在托育中心教师办公室、睡房、保健室、宝宝班、走廊过道、电梯门口等地,后前往托育中心前台拿打火机时被托育中心保育员曾某制止。

万山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被告人姚某将提前购买的汽油泼洒至公共场所意图点火,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放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姚某系未遂,无前科,系初犯、偶犯,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建议以放火罪对姚某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

检察官说法:被告人姚某在公共场所泼汽油并意图点火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放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检察官提醒:

放火罪是指故意引发火灾,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该罪害的法益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物的安全,属于严重的刑事犯罪,即使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只要存在危害公共安全的可能性,即可成立本罪。本案中姚某虽最终未能点燃汽油,但其在公共场所泼汽油的行为已经对公共安全造成具有现时紧迫性的危害,汽油一旦点燃后果不堪设想。

在与他人发生矛盾纠纷时,要保持冷静,可以采取协商、交流等合适的方式、合理的途径解决问题,必要时可以拿起法律的武器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切莫因一时冲动采取放火、暴力等极端的方式解决问题,否则不仅不能达到解决问题的目的,还很有可能让自己身陷囹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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