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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治安重点工作专项行动】: 以次充好销售食用油,两人获刑
时间:2024-02-29  作者:滕建玥  新闻来源:  【字号: | |

日前,铜仁市万山区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白某志与李某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一案出庭支持公诉。万山区人民法院以销售伪劣产品罪对被告人白某志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六千元,对被告人李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白某志和李某自愿认罪认罚,当庭表示服从法院判决,不上诉。

简要案情被告人白某志于20236月至7月期间,将在岳阳市某油脂公司进购的1450件桶装调和油,总金额为225262元,冒充一级菜籽油销售给铜仁市万山区某粮油开发有限公司刘某,并让岳阳市某油脂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人李某为白某志在调和油上张贴铜仁市万山区某粮油开发有限公司的一级菜籽油标签,销售金额共计251680元,白某志从中获利26418元。

铜仁市万山区某粮油开发有限公司将以上食用油通过万山区某农产品交易管理有限公司销售至万山区部分乡镇,因该油出现异味被用户反映至万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该局委托贵州省检测技术研究应用中心,对该批“一级菜籽油”进行抽检检验,结果为:硬脂酸、棕榈酸、油酸、亚油酸项目不符合gb/t1536-2021 《菜籽油》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产品。

检察官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检察官提醒:

经营有法有道,交往以信以诚。生产经营应当遵循“诚实守信、童叟无欺”的基本原则,合法经营,以良性竞争在市场上立足;消费者要勇于举报假冒伪劣产品,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打击假冒伪劣产品,不仅需要司法机关重拳出击,更需要社会公众携手同心,从自己做起,从现在做起,共同抵制各种制假售假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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