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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山检察院拧紧监外执行案件 “监督阀”,为暂予监外执行“把关”
时间:2024-03-15  作者:舒芳  新闻来源:  【字号: | |


近日,铜仁市万山区检察院就一起万山区法院拟决定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开展实质性审查。经审查,申请人谯某因患脊椎截瘫,生活无法自理向法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

在接到法院暂予监外执行征求意见函后,万山区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及时委托具有鉴定资质的铜仁市人民医院司法鉴定中心开展技术性证据审查。为充分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日前,承办检察官开展自行取证,前往谯某家中进行家访,现场查看其身体状况并制作询问笔录,同时邀请人民监督员全程参与检察。经过现场监督,结合病例材料,进一步完善证据细节,实现对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全面化、实质性审查。

我参加过很多次监督检察机关的办案活动,但是像今天这样参与暂予监外执行审查案件,这是第一次。”人民监督员表示参与办案后,对暂予监外执行审查案件有了更加直观深入的了解,也切实感受到了检察机关司法工作的透明化与规范化。检察机关主动作为,防止“纸面服刑”,既充分彰显了司法人文关怀,又切实维护了法律刚性。

通过对暂予监外执行进行事前监督,有利于促进实现刑罚执行公平公正,更好地发挥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下一步,万山区检察院将认真贯彻执行《关于进一步规范暂予监外执行的意见》,推进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实质性审查常态化,纵深推进暂予监外执行法律监督,是实现刑罚功能发挥,维护司法公平正义。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

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五条第二款:

人民法院在作出暂予监外执行决定前,应当征求人民检察院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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